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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23个省份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调整!添加时间:2023-02-06

    丰善环卫网获悉,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关于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调整,涉及北京、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23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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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23个省份最新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1.北京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收费文件(文号):

    京价(收)字〔1999〕25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2.福建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闽政〔2022〕1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

    2.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

    3.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闽政〔2022〕14号等

    3.广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桂价费〔2008〕42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桂价费〔2008〕429号等

    5.贵州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黔府办发〔2018〕2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

    商户办公楼0.5~2.5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黔府办发〔2018〕23号

    6.河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2~3元/户

    收费文件(文号):

    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单位、学校等(按人收取):0.2~2元/人·月;

    按经营面积收取:0.15~0.4元/平方米·月;

    宾馆、医院等:1~5元/床·月,部分市按床位50%,4~16元/床·月收取;

    农贸、集贸市场:5~15元/摊·月。

    运营车辆:部分市按车固定收取,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

    客运车辆2元/车·月;

    部分市按车型收取,客车6座以下2元/车·月,7-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4元/车·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7.河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0.1~3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8.湖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5~8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鄂发改规〔20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非居民厨余垃圾按计量收费,240升每桶收费20元,1500升每斗收费1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鄂发改规〔2021〕2号等

    9.湖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收费文件(文号):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

    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

    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

    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收费文件(文号):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10.江苏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

    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

    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11.江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12.内蒙古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13.青海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14.山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10元/户·月或1~3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

    实行计量收费的,不超过25元/立方米或64元/吨;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不超过102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15.山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

    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

    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

    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16.陕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

    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

    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

    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

    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

    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17.上海市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60元/桶,基数外最高120元/桶。

    2.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80元/桶,基数外最高160元/桶。

    3.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最高40元/桶,基数外最高80元/桶。

    收费文件(文号):

    沪价费〔2013〕10号、沪价费〔2018〕6号、沪绿容〔2020〕497号

    18.四川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川办发〔2006〕28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川办发〔2006〕28号等

    19.西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

    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

    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1~10元/月·户(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0.5~4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收费文件(文号):

    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15元/吨;垃圾厂8~16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收费文件(文号):

    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21.云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

    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

    医院/酒店:1~10元/床·月;零散摊点:0.5~35元/点·月;

    其他服务行业:15~800元/月;

    具备按量征收条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征收,征收标准为21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22.浙江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23.重庆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主城区:

    居民每户每月8元。

    2.主城区外: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收费文件(文号):

    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主城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

    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主城区外: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

    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