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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添加时间:2023-01-18

    2022年3月23日—4月2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6月1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组织制定上报了《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开。

    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公开稿)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高效率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自觉持续增强。全省上下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不断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任务认识更加清醒,高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增强。

    (二)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河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中央督察组进驻期间移交的2388件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减少,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稳中向好,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任务。

    (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巩固拓展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不断优化,长效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推动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走深走实。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终身必修课,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培训计划,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学习研讨,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加快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3%以上。

    3.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除纳入国家规划的不再新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加强“两高”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管理。深入开展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实施能效对标达标和环保绩效“升A晋B”行动,利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面“创A”。

    4.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优化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发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出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细化责任分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整改实效。

    (二)坚决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5.大力提升“两区”建设水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生态建设,树立生态优先意识,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服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全力抓好“两区”建设,积极推动洋河、桑干河、清水河等流域和官厅、密云水库上游地区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着力构建京北防护林体系。进一步健全张家口首都“两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工作体系,加快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6.不断深化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创新设施共建、污染共治、资源共享的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强化白洋淀全流域治理,推进内源污染治理和百淀联通工程,确保淀区水质稳定保持Ⅲ类以上。加快建设“千年秀林”,加强鸟类栖息地建设管理,打造“候鸟天堂”,实现“妙不可言”、“心向往之”愿景目标。

    7.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实施北方防沙带、规模化林场等绿化工程,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乡村建设,系统提升生态功能和碳汇增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张承坝上地区、燕山山地、太行山(河北)等生态综合治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抓好重要湿地、草原保护与恢复工程。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8.强化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修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并重,健全“全链条、全流程、全环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机制。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他禁建范围内建设固体矿山开发项目。严格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完成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后期管护,巩固治理成效;明确关闭矿山的治理主体和完成时限,有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9.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等7个专项行动,加快重点涉气企业改造提升,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测体系,加大餐饮单位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综合治理,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2025年年底前新能源货车保有量达到3.5万辆。稳妥推进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作,深化提升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水平。

    10.推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重点流域河道整治和生态修复,健全多水源补水调水机制,推进南运河、卫运河、卫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打造大清河绿色生态廊道景观林带,加快重要河流两侧生态缓冲带建设,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源排查整治,完善排污口信息化管理体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断面考核机制,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消除Ⅴ类水质。

    11.深化环渤海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水平,加强海岸线管控,强化海域海岛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海域开发规模和强度,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强化陆域海域协同治理,到2025年,入海河流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

    12.推进土壤和农村污染防治。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腾退土地全流程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聚焦农村厕所革命等重点任务,全力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四)切实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3.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利用和城市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强化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站点、收运车辆、中转设施管理,防止垃圾乱堆乱放、渗漏泄露和扬散遗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回头看”。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利用,开展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全面排查整改,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

    15.提升固废危废处置能力。扎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统筹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邯郸、唐山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承德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合理布局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查整治,发挥协同处置功能,加快补齐短板,强化处置利用闭环管理。

    (五)加快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16.完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出台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级评定标准,推进潮白河、永定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切实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17.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坚持真抓严管,强化制度约束,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加强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依法查处侵占自然保护地、盗采矿产资源、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高效衔接,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18.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坚持市场导向,着力强化经济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创新应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绿色电价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力度,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机制。

    (二)强化跟踪问效。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定期调度整改进度,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将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追责问责和整改监督工作方案,围绕重点问题线索,科学精准问责,确保责任追究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四)强化信息公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省级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按要求公开督察整改有关情况。大力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等,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

    改任务清单

    附件

    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传统发展路径依赖,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办法不多,部分地区“一钢独大”产业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目标: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以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中加快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

    (二)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完善法治化、市场化去产能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规定,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武安鑫山钢铁、宣化钢铁、华瑞(邯郸)铸管退出产能,逐步完成唐山春兴特种钢、唐山德龙钢铁、邯郸兴华钢铁兼并重组,加快实施邯钢老区和邢钢退城搬迁,力争2022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升级改造(特钢和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高炉除外)。制定实施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工作方案,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2%以上。

    (三)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源结构低碳安全转型,大力削减煤炭消费,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公转铁和港口“水铁联运”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型货车。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3%以上,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接入铁路线比例达到80%,接入铁路专用线企业大宗货物采用清洁低碳方式运输占比达到80%。

    二、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有的干部满足于现有成绩自我陶醉,对减污治污基础不稳固、生态环保任务艰巨的现实认识不足,甚至帮着打掩护、捂盖子。有的干部一味强调历史因素和客观困难,存在标准低、行动缓等现象,有时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简单粗放。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目标: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和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紧迫感和责任感,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坚持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培训计划,县(市、区)以上党委(党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研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每月至少研究1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终身必修课,深刻感悟蕴含的真理力量、实践力量和人格力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优化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发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强化考核问效,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高效衔接,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开展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探索开展省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督察。制定出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强化责任追究,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唐山市钢铁产能居高不下,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时指出应加大钢铁产能压减力度,河北省整改方案提出到2020年压减到1亿吨左右。经核实,截至2020年年底唐山市仍有钢铁产能1.17亿吨。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持续压减钢铁产能,严格落实国家、省产能产量“双控”要求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统筹考虑“六稳”“六保”工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钢铁行业平稳运行,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到“十四五”末,将现有钢铁产能(以炼钢产能计)控制在1亿吨左右。

    (二)严格执行国家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确保新建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可降低产能置换比例情形除外)。加快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建设,及时退出置换装备,严控钢铁产能总量。

    (三)大力推进钢铁企业整合重组,加快钢铁企业退城搬迁,推动实施减量置换。

    (四)落实国家钢铁产能、产量“双控”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粗钢产量压减工作安排,确保完成下达唐山的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钢铁项目坚决予以整改。

    四、部分企业产能置换落实不到位。张家口市宣化钢铁有限公司关停后,原有部分产能转移给新建的唐山市乐亭钢铁有限公司。乐亭钢铁已于2021年建成投产,但宣化钢铁未按产能置换要求对设备进行拆除,以停代拆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党委、政府(列在首位的省直部门作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将实施产能置换的高炉、转炉主体及附属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到位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省国资委组织成立宣钢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拆除施工和安全保障方案,对可利旧设备实行保护性拆除。2022年9月底,完成3#120吨转炉拆除;2023年5月底,完成1#120吨转炉和3#2000立方米高炉拆除。

    (二)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备案管理意见,2022年10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钢铁企业产能置换装备排查方案,全面排查问题,对发现问题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五、邯郸市新金钢铁有限公司2014年违规建设一座600立方米高炉,实际未建成投运。2016年为保留被纳入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的450立方米高炉,用尚未建成的600立方米高炉顶替化解产能任务,并获得奖补资金6383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现场检查,但对企业“偷梁换柱”行为视而不见,确认其完成化解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整改目标:严防违规虚假化解产能,防止已压减产能死灰复燃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加大监管力度,邯郸市全面梳理化解产能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全面排查问题,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建立市县乡三级日常巡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实行月督导、季汇报、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六、2021年,邯郸市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烘熔钢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节能审查和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分别违规新建1260立方米、1580立方米高炉,涉及产能116万吨/年、137万吨/年。这两座违规建设高炉虽然已在2022年2月督察暗访后整改,但违规行为长达数月,当地相关部门竟称毫不知情,监管责任严重缺失。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市违规建设高炉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未批先建高炉整改到位。

    (二)2022年10月底前,邯郸市制定方案,对钢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台账,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严防此类问题发生。

    七、部分钢铁企业存在实际产量大于设计产能问题。唐山市德龙钢铁公司设计炼钢能力192万吨,2020年、2021年实际钢坯产量为260万吨、234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确保完成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德龙钢铁产能、产量进行核查,动态监测、科学指导,避免随意扩大产量。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控制粗钢产量的有关政策,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钢铁产业布局,加强钢铁产量调控,合理分配有关市粗钢产量压减指标,并督促各市分解落实到企业,确保完成下达的粗钢产量压减任务。

    (三)2023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全省钢铁企业产能产量管理规范,根据环境容量科学控制钢铁产量规模,形成钢铁产量管理有效机制。

    八、河北省“十四五”期间拟投产达产的98个“两高”项目中,有12个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强化“两高”项目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对12个项目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2022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全省“两高”项目排查整治及违规项目整改情况“回头看”,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缺少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坚决查处;对已发现的违规项目,推进整改到位。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能耗双控政策、不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的“两高”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环评、节能审查手续,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用能空间不足地区的“两高”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的“两高”项目,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定期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对查出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彭楠焦化有限公司年产251万吨焦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等手续就动工建设,峰峰矿区政府多次召开办公会、专题会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面对督察组问询,两次书面提供项目未开工建设的虚假说明,竭力掩盖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帮扶指导,加快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二)2022年10月底前,邯郸市制定焦化行业举一反三排查方案,全面整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问题,12月底前完成。

    十、沧州市凯意石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2020年4月以重交沥青项目名义违法建设300万吨/年炼油项目,其生产原料为进口原油,一期项目常减压装置已建成投用,二期项目120万吨/年石脑油燃料油加氢精制装置正在建设,三期项目计划建设16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公司提请项目审核时通过“改名换姓”手段,将原料使用的原油称为“稀释沥青”“沥青混合物”,将常减压装置称为“脱烃塔”“沥青分离塔”,相关部门在审核时,明知其产品包含精制燃料油、石脑油,实为炼油项目,仍违规为其立项备案。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严禁以生产重交沥青名义生产成品油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制定企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3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2024年12月底前所有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二)2022年12月底,对项目三期工程已建成设备进行全面核查,对与重交沥青生产无关的设备实施整改。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备案事项进行重新审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完善备案。沧州市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批建一致、批用一致。

    (四)2022年12月底前,沧州市成立石化涉油行业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职能、落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的原料、生产和产品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企业原料及产品逐批次抽样化验,实行台账管理,坚决杜绝非炼油企业或装置使用原油作为原料,杜绝沥青企业或装置生产成品油,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五)沧州市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排查方案,组织对石化涉油行业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规备案、批建不符、批用不符等问题,对存在问题企业2023年3月底前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